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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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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98-2 條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257 條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