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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