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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前二條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由該船舶負損害賠償責任。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
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