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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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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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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第 98 條
憲警人員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9 條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