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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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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98 條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聲字第 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妾與男方原無夫妻關係,其提起確認同居義務不存在之訴,自與夫妻同居 之訴有別,即不適用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