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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男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 十五歲。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 約,訂定婚約違反此規定者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