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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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鹵化烴滅火設備之藥劑理論滅火濃度及設計濃度,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一除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外之規定。
常時有人之場所,藥劑最高設計濃度依下表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理論滅火濃度應經測試決定,在固定之防護空間達到設計濃度,並維持一定時間。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設計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濃度:
(一)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二倍安全係數以上。
(二)常時有人之場所,藥劑最高設計濃度以百分之五十二為限。
二、防護對象為含易燃液體之場所時,設計濃度應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三倍安全係數以上。
三、防護對象為含通電中之電氣設備之場所時,設計濃度應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三五倍安全係數以上。但持續通電大於四百八十伏特之電氣設備之場所,其設計濃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