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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1.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4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 ,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