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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於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本件上訴人係主張其對於質物之占有 被侵奪而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訴求被上訴人返還占有物,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謂因請求保護占有之訴訟,其對 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占有被侵奪者,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上段規定,其占有人固得請求返還 其占有物,但所謂占有人,必就其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否則,即使 對於占有物有合法之權源,亦不能本於占有請求返還。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物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所有人或占有人始得行使之,此觀民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地上權人既無準用第七 百六十七條規定之明文,則其行使物上請求權,自以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已 移轉地上權人占有為前提。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請求回復占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 有該物之人,縱使占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占有人亦 僅就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 不得本於回復占有物請求權,對之請求回復其物。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謂認諾,係指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者 而言,若僅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而為承認,則屬自認,不得謂之認 諾。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確認租賃權存在或不存在,及排除侵害之訴,係屬保存行為,被上訴人以 管理人之資格,本諸管理權之作用提起上開訴訟,殊難指為訴權存在要件 有所欠缺。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繼續占有其物而為使用收益 之權利。故其占有被侵奪時,承租人自得對於無權占有之他人,行使其占 有物返還請求權,此就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九十四十一條及第九百六 十二條等規定觀之甚明。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系爭耕地既經前承租人某某與上訴人之同意移轉被上訴人占有,則被上訴 人即為占有人,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自非不得以其占有被侵奪 為理由,請求返還占有物,不容上訴人以其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為爭辯。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以占有被侵奪為原因請求返還占有物,惟占有人始得為之。所謂占有人, 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言,此觀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第九百 四十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