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61 條
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
1.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8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私權所為處分行為,以有法令根據為前提,否則即屬 侵害人民之權利,其處分自在根本無效之列。承租人有無積欠租金達二年 以上,是否構成租約終止原因,原屬私權爭執,該管縣政府於縣租佃委員 會調處未能成立時,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移送管轄法院審 判,竟以行政命令終止租約,及另招他人承耕,依上說明,自屬無效,原 承租人仍得以權利被侵害為理由,對於該他人請求返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