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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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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60 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4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占有被侵奪,請求回復占有,須先證明原有占有之事實。
2.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84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行親權之母,本於管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占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 請求交還系爭田及稻穀,即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