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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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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第 96 條
驗船師違反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8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第 86 條
驗船師執業證書有效期間五年;領有該執業證書之驗船師,應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原領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