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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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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若較高電壓電路之開關突波因數已知者,前二條規定之垂直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加上第二款規定之電氣影響間隔,且不小於前二條規定,以較低電壓線路為大地電位時之間隔。
一、基準高度:基準高度應符合附表九六~一之規定。
二、電氣影響間隔(D) :應以下列公式及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計算,或符合附表九六~二規定。依下列公式計算時,a、b、c值準用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其餘規定如下:
┌ ┌V .(PU)+ V ┐a ┐1.667
│ └ H L ┘ │
D=1.00│───────────── │ b.c(公尺)
│ 500K │
└ ┘
(一)VH=以千伏為單位,為較高電壓電路之交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
(二)VL=以千伏為單位,為較低電壓電路之交流對地最高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高運轉電壓。
(三)PU=較高電壓電路之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表示。
(四)K=一.四,導線與導線間隙之配置因數。
通訊導線與通訊電纜、支線、吊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於計算前項間隔時應視為零電位。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供電電纜包括接續及分接,若能承受適用標準要求之耐電壓試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間隔得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之間隔:
一、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或多股同心中性導體(線),或被有效接地之裸吊線支撐或絞繞之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連續金屬被覆或遮蔽層且被有效接地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二)設計運轉於二十二千伏以下多重被接地系統,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之電纜。
二、除前款情形外,以連續輔助半導電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包覆,且為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支撐及絞繞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三、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轉於相對相電壓五千伏以下,或相對地電壓二.九千伏以下,並以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或中性導體(線)支撐及絞繞。
中性導體(線)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中性導體(線)全線為被有效接地,且其電路對地電壓為二十二千伏以下者,得準用支線及吊線規定,採相同之間隔。
二、前款以外供電線路之中性導體(線)與相關導線之間隔,應準用該中性導體(線)所屬電路之供電導線規定,採相同之間隔。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符合下列規定者,第八十九條及前條所規定之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二款規定之基準高度加上第三款規定之電氣影響間隔,及於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中以交流電壓九十八千伏相對地電壓計算之間隔:
一、線路導線之弛度條件:線路導線於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其垂直間隔仍應符合規定。
二、基準高度:基準高度應符合附表九一~一之規定。
三、電氣影響間隔:
(一)電氣影響間隔(D)應以下列公式計算,或符合附表九一~二之規定:
V‧(PU)‧a 1.667
D=1.00﹝────── ﹞ b‧c(公尺)
500K
1.V =以千伏為單位,交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
2.PU=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表示。
3.a =一.一五,三個標準差之容許係數。
4.b =一.○三,非標準大氣狀況下之容許係數。
5.c =一.二,安全係數。
6.K =一.一五,導線與平面間隙之配置因數。
(二)海拔超過四百五十公尺或一千五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其電氣影響間隔值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交叉或相鄰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但交叉處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已有電氣性相互連接者,其垂直間隔不予限制。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之線路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其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附表九四所示間隔值,應依下列總數增加。但已知系統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予修正。
(一)上方導線之電壓為二十二至四百七十千伏者,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
(二)下方導線之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者,其增加間隔應採與上方導線相同之增加率予以計算。
(三)線路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依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方法決定。
二、前款增加之間隔,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者,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計算;線路電壓為五十千伏以下者,其增加間隔應以標稱電壓計算。
三、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第一款規定之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