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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前項情形,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賣不動產之部分。但建築物及其基地,不得指定單獨拍賣。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 問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