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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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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58 條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1.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12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固 為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惟此項規定,於有同法第九百五十八條、 第九百五十九條所定之情形時,不適用之。故善意占有人如於本權訴訟敗 訴時,自其訴訟繫屬發生之日起,即視為惡意占有人,仍應負返還占有物 孳息之義務。
2.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9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謂約定地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 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係就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關係而為規定,與惡意占有 人所負返還孳息之義務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