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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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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51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1.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善意占有者,除上 訴人有反證足以證明上開推定事實並非真實外,即不能空言否認被上訴人 之善意占有,依同法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 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