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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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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95 條
稽徵機關應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對於有關扣繳之報告是否確實,並督促依照本法規定扣款繳納。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5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稅法中雖無規定稽徵機關可變更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營利事業之公司商 號股東大會,如有違反法令所規定,而為非法或不當之決議,使公司商號 據以申報而達逃漏稅捐之情形,依所得法稅第八十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 十五條等有關法條之規定,即非無另行核定與督促繳納之權責,無待於變 更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亦即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應繳之稅額,不受公司 股東大會決議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