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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固應製作處分書,但處分書在現行法 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凡文書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者,即屬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