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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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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抗字第 1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所謂輔助占有人,重在其對物之管領,係受他人之指示,至是否受他人之 指示,仍應自其內部關係觀之,所謂內部關係,即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所 指受僱人、學徒或其他類似關係。再抗告人雖為債務人之女,並與之住於 同一屋內,但其本人如確已結婚成家獨立生活,而無從自內部關係證明其 使用被執行之房屋係受債務人之指示時,尚難謂該再抗告人為債務人之輔 助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