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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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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第 93 條
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其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39 條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