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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非有特殊情形,不許單獨為之 ,此在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土地權利之塗銷登 記,應亦有其適用,此參照同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而可 自明。原告聲請塗銷典權登記,既無不能覓致對方共同聲請之特殊情形, 自無從允許由其單獨聲請辦理,原處分予以拒絕,於法難謂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