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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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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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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第 93 條
信託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送結算報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3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
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