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