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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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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92 條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
農業銀行以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主要任務。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89 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業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