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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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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
1.
裁判字號:
33 年永上字第 2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某甲將承典上訴人之田地典與被上訴人,其所立之典契內既載有「自典之 後,或湊或贖,聽憑原主之事,與甲無干」字樣,則探求當事人締約之真 意,顯係為民法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典權之讓與。
2.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16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典權人將典物轉典於他人後,固得向轉典權人回贖,惟轉典之後又將其典 權讓與於轉典權人者,自不得再向該轉典權人回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