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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
裁判字號:
34 年上字第 1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十三條不過就典期不滿十五年之典權設定契約,禁止當事人附 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違者出典人仍得於典期屆滿後二年內回贖, 非謂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僅適用於典期屆滿十五年之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