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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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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第 91 條
雙發動機飛機於航路階段中,任一點發生關鍵發動機失效時,應能以高於最低飛航安全高度飛往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機場。
飛機於航路階段中之任一點,發生一具發動機失效時,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並依第九十三條規定降落。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EN
第 93 條
飛機於正常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所有障礙,降落於目的地機場或任一備用機場,並確保於機場可用之跑道降落距離內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