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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裝置有危險品之貨櫃,於裝載時得不適用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裝置有危險品之水密貨櫃,除液體貨櫃外,於裝載時得不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裝置有危險品之水密金屬貨櫃,於裝載時得不適用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甲板上裝載、甲板上覆蓋裝載或甲板上室內裝載左列危險品時,應採用防水性之容器及包裝:
一、毒性物質。
二、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能變成危險之物質。
三、氧化劑。
危險品裝船時,船長應確認其容器、包裝及標籤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並與託運危險品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相符。船長認為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不符規定時,得會同證人將包裝拆解,予以檢查。
將腐蝕性物質為甲板上裝載、甲板上覆蓋裝載、或甲板上室內裝載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用墊子。
二、應裝載於遇有急迫危險時,容易拋棄於船外之場所。
三、應使不致洩漏至其他場所之管路系統內。
四、應有隨時可沖水使腐蝕性物質迅速排出船外之準備。
棉花與其他危險品同船裝載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其與爆炸物分開裝載於機艙或鍋爐艙之前後,或隔一船艙分開裝載。
二、裝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及其鄰接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壓縮氣體、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等危險品。但已將此等危險品裝載於金屬容器內,或船艙、艙區之艙壁為鋼質者,不在此限。
三、裝載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