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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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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第 91 條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營運期限屆滿應移轉資產者,應於期滿前一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
前項一定期限與資產總檢查之程序、費用負擔及擇定檢查機構方式,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54 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