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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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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91 條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17 日
解釋文:
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上訴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 納或未繳足額,法院應向第一次上訴人徵足。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 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補繳之。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 (二) 有關裁判費部分,應予補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