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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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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第 91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95 條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