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91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 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 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 ,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16 日
解釋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 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