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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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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02 條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1.
裁判字號:
86 年台上字第 14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 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 對於權利質權之設定,仍有其準用。是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 受質權設定之通知時,對於出質人有債權,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為質 權標的物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自得於同額內主張抵銷。
2.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43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依關於 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此為質權設定之通則,對債權質權及證券質權俱 有其適用,上訴人雖主張其依民法第九百零八條證券質權設定之要件,其 出質人已將被上訴人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上訴人,並依背書方法為 之,但關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對記名股票轉讓之規定於設定權 利質權自亦有其適用,故非將質權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質權 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設質對抗公司。
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人以自己之股分為合夥人以外之人設定質權,依民法第九百零 二條、第六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須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二) 抵押權人無收取抵押物所生法定孳息之權利,此項孳息,除依民法 第八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者外,仍由抵押人收取 。縱令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應由債務人支付利息者,除別有法律 關係外,抵押權人亦不得收取孳息以充利息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