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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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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N
第 9-1 條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
EN
第 9 條
廣告活動或其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廣告活動者之認定處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