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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既設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頻寬、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請領前項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文件。但僅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該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
申請第一項審驗應檢附第五條第三項之文件。但使用廣播電視電臺既設鐵塔者,得免附該項第三款文件。
既設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變更頻率、頻寬、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請領前項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但僅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該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
申請第四項審驗應檢附第七條第三項之文件。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 EN
申請設置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一、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申請書。
二、廣播電視頻率指配申請表。
三、主管機關核發之廣播執照、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或其籌設許可證明文件、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四、頻率干擾評估協調資料。
前項審查,主管機關得視審查評估需要,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地測試;申請人為填寫前項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相關頻率資料。
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架設完成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一、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
二、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天線鐵塔依相關建築法規須請領雜項執照者,其雜項執照影本。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設置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者,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前項審查時,主管機關得視審查評估需要,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地測試,申請人為填寫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相關頻率資料。
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架設完成後,應檢附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