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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非公用不動產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其標租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公開評選得標人;其評選會成員、企劃書應包含內容、評定方式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文化資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減免租金。
依第一項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及前條規定。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 EN
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辦理標租。
被占用非公用不動產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其歷年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一、經出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二、出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三、依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四、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未騰空返還。
五、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六、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占用情節重大。
非公用不動產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以後被占用,且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以其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該契約關係非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而消滅,始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非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分別按得標之訂約權利金及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前項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得一併標租與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
前二項年租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但依前項規定標租與包租業,經開標結果無人投標,出租機關視需要酌減年租金底價重新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年租金底價訂定基準及酌減方式,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不動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
得標後,因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發生變動,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高於承租人得標之年租金時,改按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但依第二項規定標租與包租業者,仍依得標之年租金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