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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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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 9 條
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參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致應列入而不及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事由者外,得經各事業機關(構)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於下次舉辦時直接調訓。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
第 5 條
佐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敘定佐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參加晉升員級資位訓練: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佐級考試或相當佐級考試及格,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
四、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前項所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係以承辦本訓練之事業機關(構)函請各機關(構)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計算最近三年年終考成。
第 6 條
士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敘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參加晉升佐級資位訓練: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士級考試或相當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
四、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前項所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係以承辦本訓練之事業機關(構)函請各機關(構)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計算最近三年年終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