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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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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 9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語言治療師法生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