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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
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試務機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試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試委員代為主持。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及公布之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前項第三款,如為單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或最適當答案有二個以上,且均無從比較何者為最適當時,選答之選項為各該正確答案或其各種組合之一者均給分。但其組合有互相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不予給分。如為複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時,選答之選項中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均得該題全部分數。但選答之選項未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依閱卷規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分。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評閱標準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
四、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分數依各題占分比例調配至該應試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