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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