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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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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7 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