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EN
第 9 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纜線,應依規定申請附掛或鋪設,非經各該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附掛或鋪設。違反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纜線如有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準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
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於原經營地區營業者。
二、既有系統經營者間,或與其他系統經營者間合併者。
前項所稱既有系統經營者,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許可經營之系統經營者。
第三項所定之最小經營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應行政區域之變更,公告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