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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法 EN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應予公開,並逐項具體敘明理由。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映演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未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相關規定者。
三、映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重行申請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提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