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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9 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
第 3 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