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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香港或澳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其為簡體字者,應改用正體字,並送主管機關一份。
前項出版品,主管機關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