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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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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 9 條
前條進行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室外測值採樣相對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告場所使用中央空調系統設備將室外空氣引入室內者,採樣儀器架設應鄰近空調系統之外氣引入口且和外氣引入口同方位,儀器採樣口高度與空調系統之外氣引入口相近。
二、公告場所以自然通風或使用窗型、分離式冷氣機者,採樣儀器架設應位於室內採樣點相對直接與室外空氣流通之窗戶或開口位置。
前項室外測值採樣相對位置之數目至少一個。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
第 8 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並得增加採樣點;規劃採樣點應分布於各棟、各樓層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且每一場所採樣點應至少二個。
前項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含未滿),累進採樣點一個。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