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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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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勘或實測審查未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皆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皆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條、第十二條審查後十四日內製作證書,並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認證證書。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
EN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五條、第六條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決定:
一、書面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資料後,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現勘、實測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現勘審查,並自現勘審查通過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實測審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第 12 條
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主管人員或服務項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三、服務區域、主要裝備或設備、所在位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實測。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