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運作人應令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第六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運作場所,並專職負責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
二、依第七條規定,應備有請假紀錄。該請假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
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第二項資格之廠務、場所主管人員、負責人得兼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運作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單一物質任一日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液體數量在未滿十公噸、固體數量未滿三百公噸,得兼任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兼任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者,應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閱。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休息、休假規定之日數外,半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未到職,或經主管機關查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作人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運作場所。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甲、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六條就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定期申報之管理,並妥善保存備查。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管理,依規定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具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三、其他製造、使用、貯存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工作。
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第十三條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運送車輛依規定裝置有即時追蹤系統者,管理系統維持正常操作;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二、其他運送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