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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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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9 條
運作單位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確實記錄,逐月填寫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前項紀錄表應經委員會審議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關注化學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26 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