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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經許可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申請單位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應隨時接受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前項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命停止繼續投設:
一、投設之礁體有礙航行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有嚴重影響之虞。
三、已無經濟效益或保育效果。
四、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